恐龍判決恐龍法官 胡宏文

炫頡顧問公司負責人曾景煌詐騙取得16筆土地案件發生於96年底,被害人因不清楚整件詐騙黑幕,於103年發現被騙,首先起訴本案代書介紹人兼土地共有人江春盛,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6號, 以下為103年10月7日傳訊證人黃漢禎筆錄 ,並提示原證4(系爭16筆土地分割登記申請書)、原證5(系爭16筆土地買賣登記申請書)給證人黃漢禎指認:

 

問:
分割協議書及土地買賣契約書,是你拿去給崔先生蓋章的嗎?
 

黃漢禎答:
,.....。

問:
你去崔先生蓋印鑑章時,有何人在埸?
 

黃漢禎答:
連家和崔家的人都在埸,曾景煌、江春盛也在埸,連家和崔家的人是指登記名義人的爸爸媽媽都在埸。

 

問:
是否知悉本案私契的價格?

 

黃漢禎答:
不清楚。....我沒有看過私契...。

問:
公契上的買賣價金是否已經交付給崔先生?


黃漢禎答:
我不清楚,我拿去給崔先生蓋的時候,他看看沒有問題就蓋章了,他們如何協議如何支付價金,我不清楚。


問:
你是否知道曾景煌和崔先生間有私契?


黃漢禎答:
不清楚。

問:

是何人委託你出來辦理分割協議和買賣契約?

 

黃漢禎答:

曾景煌叫我和江春盛到崔先生家談如何辦理應繼分繼承來繳納遺產稅問題,蓋章時間大約在96年左右 ,當時尚有1000多萬遺產稅尚未繳納,崔先生認為遺產稅滯納金和遲延利息是因為江春盛沒辦好,應由江春盛繳納,...

因為當時有哪幾筆土地去作抵繳遺產稅之用,尚未確定,我們是先將合約書做好,由崔家和連家的人把合約書看完後才願意蓋章,要先看哪幾筆土地要抵繳遺產稅,剩下再看哪幾筆要過戶給曾景煌

 

 

以上土地詐騙案上訴至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4年度上易字第739號(審判長林麗玲法官,於調升最高法院繼續承審本案相關詐騙案,案號:最高法院民事108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被害人於收到二審判決書後,依判決意旨起訴另一位詐騙共犯曾景煌,再從一審遞狀起訴曾景煌,民事一審判決曾景煌有詐欺,判賠3,300,481元,被告曾景煌上訴二審,由法官胡宏文負責審理,因其對土地買賣專業不足、社會歷練不夠,被黃漢禎糊弄土地買賣必分別立2次契據之謬論,導致詐騙案大逆轉(無詐欺),以下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1號審理時之部份筆錄內容:(刑事筆錄請參閱106-141)

 

法官問:

有無去找過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崔益榮?何時?目的為何?

 

黃漢禎答:
有,第一次是96年的夏天,幾月我不記得了,去的時候是晚上,當天是上訴人、江春盛和我,我們約好一同前往崔益榮木柵路的住家,去的目的是要協商江鳳山的遺產要如何處理,協商時連穎東的父親連武偉也有在場,協商沒有多久江春盛和連武偉就吵起來,所以没有談出什么結果。......

 

法官問:
有無再去崔益榮家?

 

黃漢禎答:
第二次去是冬天,我一個人騎機車去,這一次我是去用印,上訴人叫我去的,叫我拿買賣公契去給崔家及連家蓋章,我忘記是我分別跟崔益榮約好時間,還是崔益榮與上訴約好時間通知我去的。

 

胡宏文法官問:

關於以土地抵繳稅金的事情,有無親自辦理?

 

黃漢禎答:

我沒有辦理此事,關於以土地抵繳稅金的事,我大部分都是聽江春蘭、江春盛講的

 

法官問:

第一次去崔益榮家時,江鳳山的遺產稅是否已繳清?

 

黃漢禎答:
江鳳山遺產稅不是我處理的,我不清楚,且我第一次去時還没有看到遺產稅的完稅證明。

 

胡宏文法官問:
你去崔益榮家辦理系爭公契用印時 ,有無向崔益榮說明你的來意?並且解釋系爭公契的內容及目的?

 

黃漢禎答:
我第二次去崔家時,當天只有崔益榮在,我給崔益榮看系爭公契內容、增值稅申報書(賣方名義),並且解釋系争公契是為了要處理將系争16筆土地出售給上訴人的事宜 ,至於登記名義人當時上訴人尚未決定,再讓崔益榮在文件上蓋印,其中公契有2張、增值稅申報書有16筆土地,至少有32張要用印,整個用印過程不到半個小時,我全部在崔家停留一個小時左右 ,因為我隨後還要到連家去用印。

 

訴代問:如何拿系爭公契跟崔益榮解釋?

黃漢禎答:
我去之前應該已經事先有與崔益榮聯絡好,....,時間太久我已經不記得了....系爭公契上面打字部分巳經先繕打完畢,我不是拿空白的文件給崔益榮用印,....。

 

法官胡宏文向被害人說 :「不管是黑貓還是白貓,會抓老鼠的貓,就是好貓」,代書只要完成任務,過程不重要。意指文件上雖無手寫的部份,但有電腦打字的部份如上圖,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是否打勾,有那麼重要嗎,民事訴訟時法官才不管有沒有勾選,即使沒有向賣方解釋如何買賣之證詞,你敢說,就判你贏」。要不然如何向老闆交待,糊弄一下又如何,伊都是用印後送件前才打勾,打勾是要給地政事務所看的,只要騙他蓋章(臂章),伊是地政士文件隨便改沒關係

本案民事庭審理期間,被告曾景煌因他案偽造文書案件未入獄服刑而被通緝逃亡中,本案相關刑事程序無法進行,直到通緝到案後,檢察官才開始審理本案,但民事二審於106年11月21日巳作出無詐欺、偽造文書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21日起訴被告曾景煌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之處分, 與此同時,被告曾景煌不但否認犯罪,並向被害人起訴誣告、加重誹謗、名譽權損害賠償3,030萬元等共八件民、刑事案件如下 表:

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 第21376號誣告案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 第215號民事名譽權損害賠償
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2878號誣告案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 第385號 民事誣告損害賠償
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聲議字 第5800號誣告案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 第242號 民事名譽損害賠償
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 第1473號加重誹謗罪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 第241號 民事誣告案損害賠償 

上開8件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曾景煌 涉犯詐欺之刑事案件,首先由張耀宇法官審理,因長達7個月未開庭,改由黃子溎法官受命審理本案,但上偈8案早巳結案定讞,被告曾景煌皆敗訴,附此敘明。

回頂端

綜上可知,證人黃漢禎於民庭證詞確有說謊之嫌,說明如下:

偽證一:

證人黃漢禎證稱遺產稅不是伊處理的,且被告曾景煌自承是伊於95年10月5日委任葉海萍處理,葉海萍於96年4月4日親自領取國稅局同意只要4筆土地抵繳全部遺產稅之核准函(意指當下是96年春天),證人黃漢禎怎會在96年夏天某一天去崔益榮住家如何辦理應繼分繼承來繳納遺產稅問題,並證稱當時有哪幾筆土地去作抵繳遺產稅之用,尚未確定..,事實是96年春天巳由國稅局同意以4筆土地即可完成抵稅,被告曾景煌與證人黃漢禎於96年夏天去崔家怎麼不知道(葉海萍是曾景煌委任之人),還要準備什麼文件辦理抵稅,抵稅的事與黃漢禎何干。

偽證二:

證人黃漢禎證稱第一次去崔家是96年的夏天....當時尚有1000多萬遺產稅尚未繳納等語,此點證人明顯說謊,如前所述葉海萍巳於96年春天領取以地抵稅核准函,該函說明4筆土地抵稅後,尚欠12萬餘元,而證人黃漢禎96年夏天去崔家怎會向崔益榮稱尚有1000多萬元遺產稅尚未繳納,企圖誤導用印之人,黃漢禎另證稱 如何抵繳稅款伊不清楚,大部分都是聽江春盛講的;江春盛則證稱抵稅的事伊也不清楚,都是代書在處理,代書應該有向崔益榮說明;夏天去崔家是與曾景煌同去,曾景煌是主導辦理遺產稅之人,請黃漢禎去談繳稅問題,伊是曾景煌公司委任之代書,為何未向老闆曾景煌問清楚還要聽江春盛等人說呢,即可得知證人黃漢禎證詞是前後矛盾。

 

偽證三:

證人黃漢禎於103年10月7日證稱分割協議書及土地買賣契約書用印現場有連家和崔家的人都在埸,曾景煌、江春盛也在埸」 ,於106年5月25日證人黃漢禎 謊稱上偈用印現場只有崔益榮一人在埸」,另證稱分割協議書是否在當天用印,伊忘記了」,意圖將當天用印之文件簡單化,只有公契及增值稅申報書,不可能讓用印之人誤解為抵稅文件,並謊稱103年10月7日作證是指第一次96年夏天去崔家之時間點,承審法官竟沒懷疑96年夏天遺產稅還未繳清,如何談買賣,哪幾筆土地要拿去抵稅尚未確定」,文件要如何製作,這些話都是證人黃漢禎自己說的,承審法官竟稱其證詞「情節清晰」之謬論,事實當天用印之文件有遺產繼承登記申請書、系爭公契、增值稅申報書、江春子遺產稅申報書、領取法院提存物等一大疊文件,且被告曾景煌亦不否認此事實,另參刑事審判庭證人連武偉、證人崔益榮均證稱上偈文件是同一天用印,現場有連家和崔家的人在埸,證人江春蘭、張家媛亦證稱用印時是一大疊文件,無法在短時間內看完每份文件,上偈文件約有200多頁之內容,只有停留1小時,如何看完每一份文件,更別說還要用印及解釋,且均證稱用印現場有江春盛、黃漢禎、及炫頡顧問公司的人,即可證明證人黃漢禎說在崔家用印只有崔益榮一人在埸是謊言。
 

偽證四:

證人黃漢禎證稱給崔益榮看系爭公契內容、增值稅申報書(賣方名義),並且解釋系争公契是為了要處理將系争16筆土地出售給上訴人的事宜....,證人黃漢禎說伊是以賣方名義向崔益榮解釋土地買賣,此點證人明顯說謊,請看伊於刑事審判庭證稱,給崔益榮看的系爭公契增值稅申報書上之 登記原因是空白的,沒打勾,買受人、權利人等是空白的,這樣如何說明該文件是以賣方名義用印呢? 又如何解釋該文件是用於土地買賣呢?

偽證五:

承上,伊自承沒有看過買賣私契,不知買賣價金為何、買賣資金流向何方、土地要過戶給何人,試想證人黃漢禎當下如何向崔益榮解釋呢? 但民事庭承審法官胡宏文竟可以採信證人黃漢禎有解釋之說,請再看於刑事法庭審理時,學經歷不同之法官即有不同之問法,且最後不採信上開之證詞 ,說明如下: 胡宏文法官問的話

 

賴武志法官問:

你當時是如何跟崔益榮解釋,當時跟崔益榮講的話為何

 

黃漢禎答:

  .......(黃漢禎)只是去蓋章我沒有任何解釋責任......我的工作比較簡單,溝通協調的部分我没有參與,就他們講好後,要辦什麼,我去執行這動作而已我那天去就只是要去蓋買賣的公契,其他的事情我沒有跟他多聊。

黃子溎法官問:
你剛剛說你拿到公契給崔益榮看,崔益榮在看的時候,你有無跟崔益榮明確解釋這16筆土地就是要過戶給被告曾景煌?


黃漢禎答:
那天去,我印象中我
沒有做過多解釋去解釋他們之間要如何過戶的事情就說你們這16筆要過戶,他看完没問題,增值稅申報書部分也解釋完,他才把印章給我蓋。

 

以上五點即可證明證人黃漢禎於民事法庭上作偽證,被害人不斷向承審法官胡宏文呈報,但二審民事判決均稱足採信。

 


綜上所陳,參與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三位法官為李國增、黃珮禎、胡宏文等三人, 由胡宏文為受命審理法官,證人黃漢禎沒看過本案買賣私契、不清楚買賣價金、不知過戶對象為何人,竟可以向用印之崔益榮解釋土地如何買賣,豈不荒謬,當事人不斷向受命法官胡宏文陳明系爭16筆土地是詐騙案,沒有拿到一毛錢,代書黃漢禎是被告曾景煌的受僱員工,審理該案法官不聞不問,幸虧刑事法庭黃子溎法官查明黃漢禎沒有向崔益榮解釋土地要過戶給曾景煌(沒有買賣),其次,上開恐龍判決指出系爭公契、及增值稅申報書上之登記原因於用印時有打勾(賣方名義),但經刑事法庭黃子溎法官查明, 沒打勾(送件之前才打勾),再有,本件土地詐騙案資金流向疑點未查,賣方有6人,受命法官胡宏文明知只有江春盛一人拿到竟未懷疑買賣是否合法,當事人呈報江春盛與曾景煌在分配土地利益,意即江春盛94年間巳出售之土地為何還要與伊原先巳持有之土地先合併再過戶,過程是否合理,竟解釋為按照地政機關的規定,要分別立2次契據之荒謬理由(地政機關無此規定),該份恐龍判決書唯一採取證人黃漢禎之證詞,請看民事一審林欣苑法官稱黃漢禎之證詞是避重就輕」,刑事二審法官則稱「 證述有所矛盾 , 而法官胡宏文則稱情節清晰」,可見民庭二審審理之草率、速斷 ,判決不合常理,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本案民事上訴至最高法院,由曾經於高院審理過上偈詐騙案之林麗玲法官審理,竟未發現錯誤、糾正,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61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證據視而不見,判決意旨:上訴人於本院提出之被上訴人所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起訴書、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判決,核係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

忽略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項規定,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查該案民事庭二審96年9月29日辯論意旨狀所述之內容與刑事起訴狀、刑事判決之內容相同,為何第三審法院不得審酌,令人費解。

因此台灣現僅有39.6%的人認為司法公正法官的信任度只有44.6%,對司法不信任是其來有自,刑事判決有詐欺,民事判決無詐欺之怪異現象,遇到負責任的法官,是你祖上積德,遇到如胡宏文等 為受命法官審理案件,算你倒楣。

 

以上是筆者親自參與上偈民、刑事訴訟長達7年之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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